【发布时间:2010-01-15 16:56:52 阅读次数: 】
变更记录 神华新疆公司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生产系统工程总承包(PC)项目招标公告(SHIL09031287) 受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对神华新疆公司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生产系统工程总承包(PC)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神华新疆公司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生产系统工程总承包(PC) 2、招标编号:SHIL09031287 3、项目概况: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一期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工程总承包(PC)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占地 建设地点:神华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PC总承包方式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由东华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完成,包括能满足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具备的全部设备的采购(业主招标采购的4套设备除外)、运输及储存、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等。 6、要求工期:中标后总工期10个月(含跨越冬季施工准备时间)。 7、质量标准:合格。 8、安全健康环保目标:确保实现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含施工和生产设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争创自治区级文明工地。 9、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应具备化工行业、冶金行业、电力行业等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化工行业、冶金行业、电力行业等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并具有PC总承包资格; 3)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支配能力; 4)投标申请人应取得GB/T19001-2000-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人近5年(2004-2009年)至少具有2套类似工程项目总承包业绩(化工行业、冶金行业、电力行业),并已正常投运。 10、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0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1、招标文件出售时间:自 12、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奇公路50号振华饭店201室 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各一套:本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材料及完成整套试运并移交试生产的业主方证明)、资信证明等资格要求文件。 特别说明: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满足上述条件下,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13、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4、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北京市,具体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15、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经济导报(www.ceh.com.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神华招标网(www.shil.com.cn)等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50号 联系人:韩晓林 电话:0991-6809631 传真:0991-6809572 招标代理机构: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829室 邮编:100011 开 户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账号:302005725 联系人:吴思、卢朝晖、张晓辉、姚博俊 E-mail:luzhaohui@shenhuagroup.com.cn 电话:0991-6809913 传真:0991-6803664 附件:保密协议书 保 密 协 议 此协议有效期自____月_____日______,2010起,协议方: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新公司”);在中国法律许可之下,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乌奇公路50号设立的企业。 ;在中国法律许可之下,在中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立的企业. 各方在法律的约束下,达成此协议中的共识以及其他公认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各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各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并加以说明或标志。 授权书要求及格式如下: 基于本协议的通知和授权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分发到手,可通过指定的邮件,挂号信分发;同时要求回执;若通过传真或指定的快递方式分发,格式如下,如另有其他指定方,则由一方向另一方书面通知:
4、各方当事人承诺,各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建设、采购、安装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3、除本条协议中涉及的违反本协议所造成的开支外,与本协议相关所产生一切费用将由各方独自承担。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各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1、除非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十(10)年,自生效之日提出起;但此项协议可被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在三十(30)天前以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当本协定的目的已经完成,或协议提前终止,经各方同意将在三十(30)天内销毁或交回给提供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所有拷贝及包含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经请求,接收方须以书面形式向提供方证明所有专有资料已归还或销毁。 2、如果当事各方继续订立合约,且与此协议具有相同的目的,依然遵守本协议,根据此协议条款,合作中其它合同所要求的保密资料可被使用或提供,必须在此协议范围内,补充条款(但不取代,除非特别提到本协议中的条款)。当事方有义务尊重,保护,使用,提供及归还或销毁保密资料,直至此协议期满或终止。 第九条:专有技术 神华新疆公司活性炭项目设计中整体工艺流程、工艺参数、配煤工艺、压块破碎工艺、氧化工艺技术、外热式氧化、炭化炉、多段炉设备、尾气回用技术为神华新疆公司专有技术,未经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其它任何项目。 第十条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应由争执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各方同意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地点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 各方的授权代表于协议开始生效之日起执行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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