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受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现对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舟山电厂第一批辅机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项目名称: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舟山电厂第一批辅机采购 2、招标编号:CSIE12010118 3、招标范围:神华国华舟山电厂二期1×350MW扩建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的相应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设备分包及资格要求表》 6、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注意事项: a)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前,请提交的资审资料电子版至sh58132332@126.com,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拟投标设备名称和包号、法人代表授权书、联系人名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2)资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许可证(如有)、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如有)、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代理商投标必须出具)。 (3)业绩证明:合同的首末签字页及供货清单、业主单位出具的供货业绩良好的证明材料(数量应满足各包货物的最低要求)。 b)接受资审资料和购买标书时间: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的节假日除外)。 c)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7038室 7、招标文件的售价:详见《设备分包及资格要求表》。 8、开标时间:2012年5月1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9、开标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经济导报(www.ceh.com.cn)和神华招标网上发布(www.shil.cc)。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831室 邮 编:100011 公司电话:010-58132332、4667 联 系 人:杨骏进、徐茂钧 电子邮件:sh58132332@126.com 招标人: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神华大厦C座6层 邮 编:100011 联系人:王晓云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舟山电厂第一批辅机采购分包及资格要求表 序号 | 招标名称 | 招标内容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交货期 | 招标文件价格 | 1 | 中速磨煤机 | 中速磨煤机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中速磨煤机设备能力的; 4.2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0MW等级超临界发电机组及以上设备10台套以上,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单位如与技术合作方合作,技术合作方的资质要求如下:国外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中速磨煤机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的单位。 4.4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6.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8.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500 | 2 | 凝汽器及低压加热器 | 凝汽器及低压加热器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凝汽器及低压加热器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凝汽器及低压加热器设备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7.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低压加热器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8.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9.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10.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1.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2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详见第三卷附件4 | 2000 | 3 | 除氧器 | 除氧器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除氧器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除氧器设备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除氧器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4 | 高压加热器 | 高压加热器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高压加热器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0MW等级发电机组及以上设备10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单位如与技术合作方合作,技术合作方的资质要求如下:国外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高压加热器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的单位。 4.4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4.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6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7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8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000 | 5 | 给水泵组 | 给水泵组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给水泵组设备能力的; (1)具有设计、制造本次招标设备的能力; (2)近3年内有10台套以上用于350MW及以上机组的给水泵组供货业绩,同时有两台2年以上的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3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4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5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6除特殊情况外,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000 | 6 | 电除尘器 | 电除尘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电除尘设备能力的; 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除尘器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投标单位如与技术合作方合作,技术合作方的资质要求如下:国外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电除尘器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的单位。 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500 | 7 | 一次风机 | 一次风机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一次风机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设备10台套,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6.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7.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8.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8 | 送风机 | 送风机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送风机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设备10台套,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6.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7.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8.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9 | 引风机 | 引风机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引风机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设备10台套,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6.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7.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8.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10 | 凝结水泵 | 凝结水泵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凝结水泵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包括分包)应用于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设备10台套,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5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5.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6.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7.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8.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11 | 高压厂用变压器 | 高压厂用变压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高压厂变设备能力的; 投标方近3年内应有10台套以上用于350MW及以上超临界机组的高压厂变设备供货业绩,同时有两台2年以上的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投标单位如与技术合作方合作,技术合作方的资质要求如下:国外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高压厂变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的单位。 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12 | 主变压器 | 主变压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电厂用主变压器设备能力的; 投标方近3年内应有10台套以上用于350MW及以上超临界机组的主变压器设备供货业绩,同时有两台2年以上的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投标单位如与技术合作方合作,技术合作方的资质要求如下:国外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电主变压器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的单位。 投标方案若采用国外技术,支持方的资质应符合以上的规定要求,且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与国外技术支持方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或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凡投标人的外扩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投标单位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外扩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单位对配套厂商及外扩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投标单位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500 | 13 | 循环水泵 | 循环水泵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近3年内具有销售、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与350MW及以上超临界机组配套)至少10台机组合同业绩且至少2台机组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万千瓦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循环水泵设备两台套以上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循环水泵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1000 | 14 | 给煤机 | 给煤机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给煤机设备能力的;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35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的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本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台套以上已投产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6.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7.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8.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9.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 交货(详见第三卷附件4) |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