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8 15:26:07 阅读次数: 】
变更记录 · CSIE13042087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厂前区景观绿化工程 (三标段)-变更公告2013-07-08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神华宁煤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厂前区景观绿化工程(三标段)(招标编号:CSIE13042087)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煤化工基地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照明和亮化工程。根据厂前区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完成图纸内容中所有施工内容,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完成景观和绿化及道路的照明配电箱、电缆、灯具等采购、安装及调试施工内容; 2.完成厂前区各建筑物亮化安装工作,包含建筑物及配合建筑物亮化的配电箱、电缆、灯具等采购、安装及调试施工内容。 3.完成对厂前区景观绿化工程照明和亮化工程图纸的优化。 4.完成与景观绿化、外装修、土建施工单位配合工作。 计划工期:184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在400万元以上; 2.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近五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造价200万以上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施工; 4.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具有安全资格证书。 5.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在职员工(提供由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证明); 7.提供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 3.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1房间,联系人:沙莎、徐金柱,电话:0951-6971436、6971435)持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前来报名,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附后) 投标单位因上述原件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提交齐全,而导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自负。 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对投标单位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复审,届时请投标单位将上述资料原件单独递交至开标现场审查,投标人因未能提供原件或未提交齐全的,将不具备投标资格,后果自负。 4.2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 备注:标书款拟采用电汇的,原则上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中汇出,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导致标书款无法及时入账或退回的,后果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2013年7月23日上午9:00分,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8房间。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经在线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神华招标网上发布。 7.注册通知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需在神华招标网(www.shil.com.cn或www.shenhuabidding.com.cn)上免费注册。未完成注册的可先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办理购买手续,但必须在开标前完成注册工作。 8.联系方式招标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 地 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 联系人:张岩峰 电 话:010-56410741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6-7层(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神华宁煤集团4号楼421房间) 邮 编:750004 联 系 人:沙莎 、徐金柱 电 话:0951-6971436,6971435 传 真:0951-6971431,6971432 电子邮件:zilingshaer@163.com 网 址:www.shil.com.cn 标书款电汇接收单位: 开户名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宁夏银川森林半岛支行 账 号:64001123000052500182 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电汇接收单位: 开户名称: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账 号:3454 5859 4966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8日 原件资料审查一览表:
注:原件审查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