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1 16:29:25 阅读次数: 】
变更记录 招标公告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受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江西神华九江电厂新建工程水土保持监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招标事宜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江西神华九江电厂新建工程水土保持监理 2.项目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3.招标编号:CSIE15054387 4.监理范围:江西神华九江电厂新建工程范围内全部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与批复的水土保持报告一致。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做好水土保持工程记录总结、工期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资料整理以及编制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必须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要求,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全部通过验收为止。 6.工期计划:本期工程2015年6月28日主厂房基础浇第一罐混凝土,首台机组2017年6月30日投产,第二台机组2017年9月30日投产。 7.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8.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3)近五年(2010年6 -2015年6月)内须具有电厂水土保持监理完工业绩; (4)投标人在近3年内(2012年6月-2015年6月)(下同)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事件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无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5)投标人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在近3年内无经济诉讼案件的发生;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招标文件的获取 9.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9.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07月21日至2015年07月28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9.3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提前在神华招标网(www.shenhuabidding.com.cn)上完成注册,并上传网站要求的证照扫描件,以通过初审。初审完成后,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前往指定地点完成复审(复审地点见神华招标网),没有通过复审的投标人将无法购买到我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不能参加相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9.4完成注册的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资格审核:①登陆神华招标网(www.shenhuabidding.com.cn)提交远程购标申请,上传资格审核资料(审核资料需为原件扫描件,复印件扫描无效,并将全部资料放入一个WORD或PDF文档中)。因网上购标申请较多,提交申请后的审核时间通常需要一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截止当日的购标申请较多,请合理安排购标时间。②携带资格审核资料前往售卖标书现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企业天地5号楼21层),所携带资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另请准备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套备存。 资格审核资料包括:法人代表授权书(写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个人身份证及逐条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其中消防培训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至少提供3个作为证明、业绩证明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审核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9.5资格审核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缴费方式为“网银支付”或“售卖标书现场交费”。采取网银支付的,须登陆神华招标网完成支付流程。缴费成功后,投标人自行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递交 10.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08月12日09时00分,地点为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开标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10.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1.现场踏勘 本项目招标人将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神华招标网》上发布。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神华国华九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联 系 人:马昂 联系电话:0792-6566929 传 真:0792-6566994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企业天地5号楼21层 邮政编码:400010 联 系 人:张晓达 电 话:023-63602757传 真:023-63602895 技术支持:010-58131370注册咨询:023-63602680 发票索取:023-63602670其他咨询:023-63602602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07月21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