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0 16:09:04 阅读次数: 】
2.1项目概况: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木化工)一期20万吨甲醇/年装置于2003年开工建设,2005年投产;二期40万吨甲醇/年装置于2006年开工建设,2008年投产。由于污水、脱盐水、循环水系统工艺落后,导致排放存在超标问题,运行成本过高。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招标范围:
投标人负责一二期装置污水处理系统、脱盐水制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生产生活水系统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日常巡检、设备卫生维护、添加或更换设备润滑剂、测振、测温、盘车、切换等),水处理系统药剂采购和药剂质量、添加,技术服务,系统优化运行等(水、电、汽、风,检维修和化验由神木化工负责)。投标人同时负责新增智慧水务系统的运营并通过对水处理装置的改进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实施智慧水务管理,实现污水全年达标排放,在神木化工不增加投入前提下,提高循环水浓缩倍率;降低脱盐水系统水耗。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
2.3其他:
(1)项目服务期: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
(2)项目地点:陕西省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3.1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投标人应具备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业绩之一:
(1)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在工业园区(或煤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量达到400吨/小时的运营业绩;
(2)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在工业园区(或煤化工企业)脱盐水制水量达到300吨/小时的运营业绩;
(3)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在工业园区(或煤化工企业)单套循环水装置循环量达到20000吨/小时的运营业绩;
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中未体现运行方式和运行负荷,需提供业主或用户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①国家能源公司限制准入的投标人不允许投标;②投标人未列入市场监督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投标人未列入发改委和人行“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黑名单;④投标人未列入最高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清单。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
【8】其他要求:投标人按招标公告现场踏勘要求进行踏勘,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招标人出具的踏勘证明材料盖章件。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单位),须联合体牵头人购买招标文件。
为做好疫情防控,同时顺利完成本项目现场踏勘要求如下:
7.1现场踏勘集合地点:陕西省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区大门口;
7.2现场踏勘时间: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00分;
7.3联系人及电话:张利康(生产运营部) 电话:18091251543 ,李 鹏(内控审计部) 电话:18182489263
7.4京津冀地区公司现场踏勘要求
(1)根据目前疫情态势,本项目暂不接待由京津冀及湖北省区域单位直接出发到陕西榆林神木锦界踏勘人员。
(2)京津冀及湖北省区域的公司,可委托本公司非“京津冀及湖北省区域”的下属单位或代表持委托证明材料(委托代表身份证签发机关必须为非京津冀及湖北省区域,且委托代表在一个月内未曾去过上述地区),完成现场踏勘。
7.5现场踏勘人员出发前应和招标方联系人提前联系,确认到达时间,并在到达陕西省神木市锦界镇后,先到锦界工业园职工医院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待检查结果正常后,持化验结果及乘车车票(机票)经招标方审核允许后如实填写疫情管控《个人承诺书》(附后),方可入厂踏勘。
7.6投标方应随时关注了解招标方驻地(陕西省神木市锦界镇)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及变化情况,确保现场踏勘顺利进行。。
7.7购标审核联系人:贺建芬,电话:0912-8221451。
| 招标人: | 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袁向平 |
| 电话: | 13488346694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地 址: | |
| 邮 编: | |
| 联系人: | 韦东、郝帅 |
| 电 话: | 09128226307 |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20002958@shenhua.cc |
| 网址: | http://www.chnenergybidding.com.cn |
| 附件一 |
| 附件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