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烯烃二分公司乙烯脱一氧化碳、脱氧铜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5-10-29 15:42:32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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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煤业烯烃二分公司乙烯脱一氧化碳、脱氧铜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烯烃二分公司乙烯脱一氧化碳、脱氧铜系催化剂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407551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407551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大连圣迈化学有限公司 | 
         湖北浚然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13.568000 | 
         140.400000 | 
          |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 工期(交货期) | 
         预计自2026年4月30日开始供货,具体供货时间及数量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预计自2026年4月30日开始供货,具体供货时间及数量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 业绩 | 
         1、4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黑龙江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 2、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2022年11月 3、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3月 | 
         1、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乙烯脱氧催化剂采购、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10.30 2、30万吨/年聚乙烯装置乙烯脱一氧化碳催化剂采购、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9.22 | 
          |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 CEZB250407551001 | 
          |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苏绍坤    电话:0951-6971049
    邮箱:20042055@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